芷江融媒讯(通讯员 刘健 龙馨茹)8月20日上午,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,被告人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,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2025年6月25日19时许,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芷江县城某路口时,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.4mg/100ml,远超醉驾标准。到案后,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鉴于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宣判后,被告人程某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法官提醒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摩托车(含二轮、三轮摩托车)及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。法律对醉驾的惩处不分机动车辆类型,只要触碰法律红线,必将依法惩处。因此,交通法规记心中,酒后拒驾保平安。
责编:许敏
一审:张书萍
二审:许敏
三审:明毅
来源:芷江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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